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坚持尊重权利与引导义务并重,鼓励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与自我监督。

二、入学与注册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申请暂缓注册;逾期超过三周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报到时须如实填写学生卡片及新生入学登记表,交近期免冠小二寸蓝底彩色照片四张,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校对新生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初审注册,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完成学籍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后方取得正式学籍。未通过前置学历资格审核的新生,须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实行缴费注册制,须在每年三月注册前缴清当年学费;特殊情况需事先书面申请延期,延缓期限自报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周。学生证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办理毕业、转学或退学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及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须有合理充分理由并提供法定效力证明文件,经学校初审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在校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且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已办理休学但未获批准复学、或符合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

三、纪律与考勤

学生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应坚持自学,认真完成作业,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全部线下、线上教学教育活动。上课时须遵守考勤和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违者按旷课处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通过全部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课程考核办法按《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学校认定,已获得学分可予以承认。

五、转学、转站与转专业

正式录取的学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正当原因要求转入其他院校,须由本人自行联系并提出申请,经学校、转入院校及省教育厅同意并结清当年学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湖北大学,须为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并经省级成人招办统一录取的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学生,并持有原校录取通知书、录取档案、录取名册复印件、转学证明、已学课程成绩证明及本人申请,且学校有适当专业、班级可供转入。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跨层次转学、因成绩较差要求转学、通过政策加分录取或无故转学者,不予转学。转站学习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教学站填写转站申请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须于入学后一学年内进行,学生应从新专业一年级课程学起;已修满一学年者不得转专业,所转专业须符合录取时的学校招生专业计划,原则上不得跨科类互转。

六、学习年限与休学、复学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专科与专升本学制为2.5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10年。学习期间一般不予休学,如有特殊原因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学站申报、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可在最高学习年限内申请继续休学一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随下届同专业、同形式、同层次班级学习。休学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已无适当班级可编入者,视具体情况作继续休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取得学籍后未办理任何休学手续、长期不参加规定课程学习且未缴纳任何费用,或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注销学籍,不再接收任何申请。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七、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累计七门课程考试不合格、毕业论文或设计不合格、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习);符合休学条件而本人不休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严重违纪或考试舞弊累计三次以上;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审核同意;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情形。学生退学后,学校将在公共媒体或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销其电子注册学籍。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八、毕业、结业与学位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须进行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经教学站或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毕业证,毕业后连同其他材料载入学习档案并转入学生所在单位。学校于每年三月、十月份进行毕业审核。修业期满但未修满教学计划全部课程、有1门及以上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半年内(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不及格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九、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的学习形式、专业,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并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在学信网完成学籍注册的个人信息,办理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办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证书依法予以撤销。以舞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十、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https://jjy.hubu.edu.cn/info/1084/1967.htm)。